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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政务公开的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杜绝行政效能投诉,特制定如下处罚条款和措施。
一、对直接自任人的追究
1、年内政务公开项目受理时限延误或投诉1次者,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并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年内政务公开项目受理时限延误或投诉2次者,调整直接责任人工作岗位,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3、年内政务公开项目受理时限延误或投诉3次(含3次)以上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承办单位按损失的适当比例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
二、对承办单位的责任追究
1、年内政务公开项目受理时限延误或投诉2次(含2次)以下的,批评教育,并取消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年内政务公开项目受理时限延误或投诉3次(含3次)以上的,取消承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一个年度的环保岗位补助津贴,并全局通报。
3、对违反吃、拿、卡、要、报的人员,责成其足额退赔报销金额外,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通报。对数额较大的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监督措施
1、局效能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2、把政务公开纳入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
3、设立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3212476;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给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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