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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由长岛县环境监测站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监督、为环境管理制度服务、污染事故及环境纠纷仲裁进行监测,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2、环境监测活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环境监测站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出具监测报告。
3、直接从事监测活动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技术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遵守“环境监测人员行为规范”,对出报的数据做到准确可靠、公平公正。
(二)监督监测
1、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环境的依据,具有执法监督和仲裁的法律效力。监督监测主要有排污总量控制监测、环保设施达标状况监测、排污收费监测、污染事故监测等。
2、环境监测站必须派2名以上持《行政执法证》的监测人员执行监督监测任务,监测人员对监测站负责。
3、接受监督监测的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并为采样取证、检查等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4、执行监督监测任务的监测站,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5、监督监测人员既有为被监测对象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也有保守监测结果秘密的责任。
(三)委托监测
1、环境监测站通过计量认证评审,可以按有关法规接受委托,开展委托服务性监测。委托监测主要有建设项目验收监测、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排污申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污染源纠纷仲裁监测、环保产品认证监测及其它约定监测等。
2、委托方与环境监测站签定委托协议书或合同书,监测收费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监测按委托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承诺项目实施,承担承诺责任,监测站向委托方提供监测结果,并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
(四)承担单位
长岛县环境监测站。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国家、省有关环境标准;《关于颁布〈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家环保局[86]环监字405号);《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89]鲁环字第15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局)、《环境监测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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