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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在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处罚实施程序:
〈1〉执法人员表明执法身份。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5〉当场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后,依法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承担部门:县环境监理站 联系电话:3212476
联系人:温少波 地点:长岛县海滨路68号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适应范围: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之外,均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2、实施程序:
〈1〉立案:对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立案,
〈2〉调查取证。
〈3〉审查并作出决定。
〈4〉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5〉制作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认定的环境违法事实和有关证据;依据的环境保护法规名称及条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环境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印章。
〈6〉送达:要求在7日内送达。主要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被处罚人应在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3、听证程序:
〈1〉适用条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
〈2〉步骤:
①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有要举行听证的权利。
②当事人决定是否要求听证。
③环境保护部门在听证的7日前,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④听证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⑤环境保护部门确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回避。
⑥当事人亲自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⑦举行听证。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反环保法规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⑧环保案件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听证结束后,继续一般程序中的审查并作出决定的程序。
4、承担部门:
〈1〉调查取证、处罚审核和组织听证工作由长岛县环境监理站承担。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听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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