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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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种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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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 部门 |
8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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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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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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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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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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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溶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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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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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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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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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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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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