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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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种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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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 部门 |
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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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等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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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征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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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第七十条)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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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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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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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交通干线两侧二公里的可视范围内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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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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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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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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