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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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种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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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 部门 |
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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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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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设备、设施,其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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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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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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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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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九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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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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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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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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