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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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种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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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 部门 |
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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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的,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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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的,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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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违反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六十一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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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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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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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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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十六条、第五十一条) |
征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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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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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第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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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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