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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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种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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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 部门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中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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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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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由转让者所在地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转让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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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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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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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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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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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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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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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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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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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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