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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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种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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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 部门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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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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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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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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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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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拒报或者谎报环保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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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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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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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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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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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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