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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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种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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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 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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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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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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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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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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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 |
强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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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或者关闭(第二十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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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建设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企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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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第十条、第四十四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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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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