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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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种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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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 部门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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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除依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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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罚款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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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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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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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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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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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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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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