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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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种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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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 部门 |
9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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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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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违反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第八十一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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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违反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二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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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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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万2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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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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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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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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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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