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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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
序号 |
执法依据 |
执法内容 |
执法种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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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 部门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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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一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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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 |
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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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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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二条) |
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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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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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报或者谎报环保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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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项目的水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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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
许可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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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超标准排污费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应缴数额50%以下的罚款(《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征收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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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长岛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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